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泰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民初2623号 原告:吉林省华泰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泰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