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2619号
原告:洛阳松导感应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技园**楼**401-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望昌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松导感应加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望昌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松导感应加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