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田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1658号
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湖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湖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92元,减半收取19896元,由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