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584号
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