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

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2827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经营者:**,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8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经本院审查,本院作出(2019)皖0811民初2827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经(2019)皖0811执保125号裁定书裁定执行。现因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且被告业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连湖村房地权枞阳字第0013137号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