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东3-21-24号,组织机构代码L7141580-4。
经营者:**,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执行××人××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23500元,案件受理费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11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