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柳永路(五九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79601263G。
法定代表人:俞志琴。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8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51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007年的车牌号闽HF××××长城牌汽车一辆,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诉财产的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走访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51000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春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欢
审 判 员 姜 欢
审 判 员 余宝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鼎文
书 记 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