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代维等与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12137号
原告:***,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代维,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何开碧,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代家荣,男,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刚,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邵洪全,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第三人:惠进高,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代维、何开碧、代家荣、***与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洪全、惠进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代维、何开碧、代家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洪全、惠进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维、何开碧、代家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洪全、惠进高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维、何开碧、代家荣、***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洪全、惠进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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