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029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斌。
被告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