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与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65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会理县水利局工程款308026元,因该工程未通过审计,该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除此之外,本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065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和白蚁防治研究所于2021年3月3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25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