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92民初223号******
原告: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城开元大街133号嘉泽大厦4号楼3层北办公司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潍坊海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