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6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丁***,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曲市色尼区黑昌公路北侧9号门8栋1号。
法定代表人:达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02执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 东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扎西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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