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蓝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丁某某与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6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丁***,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曲市色尼区黑昌公路北侧9号门8栋1号。 法定代表人:达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02执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  东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扎西达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