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蓝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824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西藏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县黑昌公路北侧**门****。 法定代理人:达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 审 判 员 **拉姆 审 判 员 德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