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824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西藏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县黑昌公路北侧**门****。
法定代理人:达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那曲县尼玛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
审 判 员 **拉姆
审 判 员 德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