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46号
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邓艳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进库,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