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102民初4983号
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铭健公司)与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被告天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承揽方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原告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定作物及安装费1066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安装的伸缩缝存在质量问题,在没有修好前不支付剩余款项不存在违约。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间为一年,原告安装的伸缩缝如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部门做出质量鉴定报告,且被告应当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向原告提出。该工程已通车四年,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向原告提出安装的伸缩缝存在质量问题,现已超过提出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为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此,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及计算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至2020年8月28日,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6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1831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被告(甲方)在修建兰州西线工程BHX-1标工程时,其所属项目部与原告(乙方)签订伸缩缝加工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规格型号为80型伸缩缝、数量150米,单价每米500元,伸缩缝安装费每米500元,总价150000元;160型伸缩缝95.2米,单价每米1650元,伸缩缝安装费每米500元,总价204680元,共计354680元。该价格包括材料费、运输费(货到现场)及安装费(混凝土和钢筋甲方提供);数量以甲方提供数量为准;此价格不含税金。付款时间为货到现场,试验合格,开始安装支付货款总价的60%,施工完成后付款至合同金额的70%,通车运营3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至95%。剩余款项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需在质保期内付清。材料质量标准为符合伸缩缝国家标准(公路桥梁伸缩装置JT-T327-2004)和甲方文件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伸缩缝安装质量需要符合政府监督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质量要求。全部工程于2016年9月15日完工。2016年9月21日由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原告方伸缩缝安装完毕工程量确认,2016年9月22日由原告方施工负责人、被告方工程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签字确认的兰州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结算明细。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价款248000元,余款未付。2020年被告方工程负责人胡晓静用微信与原告方施工负责人单保松聊天时称安装的伸缩缝有裂缝,要求原告方给予修补。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开始,以106680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22032元,但只主张20000元(以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查明,被告施工的兰州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已于2016年通车,但至今未验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物款106680元、逾期付款利息18311元,共计124991元(逾期付款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6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新民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