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221号
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小侯村。
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为2509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