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227号
原告:***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9267659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原告***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