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6756号
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小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