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张凤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小弟。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小弟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凤凰建筑公司应给付*小弟钢材款16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凤凰建筑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凤凰建筑公司银行存款及资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且现有资产已被法院处理完毕。现尚未执行到位1609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李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4)张凤执字第124号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小弟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结欠申请执行人*小弟钢材款160万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合计1609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55041-0,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