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字第0036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飞。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初字第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凤凰建筑公司确认结欠***工程款324595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4年7月31日前归还19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负担。三、凤凰建筑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归还借款,***有权就全部借款324595元加上案件受理费3084元共计327679元,扣除凤凰建筑公司已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凤凰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3276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初字第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发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李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4)***字第0036号
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与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4595元,案件受理费3084元合计327679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55041-0,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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