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2921民初546号 原告: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设计员(负责本案工程的设计、安装)。 原告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2016年6月25日因建设临夏州土桥镇CNG加气站改造工程,原告作为工程发包人,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双方鉴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安装合同。2016年7月8日原告预付了工程款189000元,2016年8月24日被告施工人员及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20500元。被告自2016年8月24日开始施工,按照合同约定30个工作日为期限,被告应当于2016年9月23日前竣工并交付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等相关手续。原告在保证所有施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交付,直到2016年10月才完成设计、安装,但未交付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等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按照预期日期进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10月被告安装完毕后,因被告迟迟不交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等相关手续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无奈之下原告对该工程进行了试运行,因被告所承包设计的工程存在严重缺陷,根本无法运行。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派来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设计中遗漏了重要的设备干燥器。后经为期2个月返工维修到2017年3月份工程才得以正式完工。因被告设计存在缺陷,工程进行返工维修致使加气站无法按照预期顺利运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等相关手续;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延迟交付设计文件所产生的违约金264600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延期竣工所产生的违约金31500元;要求被告赔偿因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37825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夏州森源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临夏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应向临夏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3元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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