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106号
原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7120935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70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现查明,**中亦不服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70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渝0109民初10420号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均不服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0)渝0109民初10420号案一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