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003号
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5号1栋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行政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已结清涉案款项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