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4279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