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2876号
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格里居1栋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1号楼5层东半部。
法定代表人:**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