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88号
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眉山小区9号楼18号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海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1号国信金融中心2号楼1501-1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发海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发海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