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24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