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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24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