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463号
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一环路24号川大东区综合服务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云喆,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与被告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川大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新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实应为《租房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房屋使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川大华西西校区大门口商业楼三层,房屋使用面积共计1050㎡。在房屋使用过程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据查,被告并无涉案出租房屋的任何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案涉房屋属于无证房屋。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669号民事案件,系川大商贸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起诉,以新地公司为被告,***人南德克士餐厅、***蓝城快捷旅馆、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二分店、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川大商贸公司起诉称新地公司与川大商贸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租房协议书》,其后,新地公司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租房协议书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但新地公司至今拒绝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故请求判令新地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费。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尚在审理中。
川大商贸公司与新地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租房协议书》效力问题,前诉案件正在审查,新地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