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蓝城快捷旅馆,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号。
经营者:***,女,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一环路24号川大东区综合服务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二分店,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4栋11楼1-2号、21-23号、25-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原审第三人:***,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审第三人:***人南德克士餐厅,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
经营者:**。
上诉人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蓝城快捷旅馆(以下简称“蓝城旅馆”)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川大商贸”)以及原审第三人***人南德克士餐厅(以下简称“德克士餐厅”)、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二分店(以下简称“乐友公司二分店”)、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第三人德克士餐厅、乐友公司二分店、乐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蓝城快捷旅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