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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交投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1440号 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交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中央商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5号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交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