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5606号
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