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霆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金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金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金领地大厦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泸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金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3500元,并交执行费1003元、案件受理费1155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2023年1月29日、3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二被执行人仅有少额存款,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到委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泸西县人民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3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昆明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73500元,并交执行费1003元、案件受理费1155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