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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2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郑州市友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951431。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民委员会,住所郑州市白沙镇恒通路。 负责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有,系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