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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869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郑州市友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 负责人:***,系镇长。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民委员会,住所郑州市白沙镇恒通路。 负责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