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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03民初343号 原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其中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剩余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29日,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通知书,原告为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焦作市工业集聚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CZXDLZB[2006]29号)的中标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焦作西部工业集聚区***(中南路-中冰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348万元。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涉案工程征地尚未完成,致使工程于2008年才勉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亦因被告征迁问题造成工程断断续续施工,2010年5月工程被迫停止施工。2011年5月9日,原、被告以及监理单位三方签署《***已完工程量汇总》以及《***已完工程量施工区间明细》,就已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是,原告已施工工程的剩余工程200万元,被告没有及时且至今未向原告结算支付。2021年3月25日,中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情况说明》中明确:由于拆迁、征地等原因,案涉工程的后续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并已于2011年年底投入使用。因此,被告应于工程投入使用时即视为质量合格时向原告支付剩余200万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已干工程价格进行决算,原告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