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榆林市旭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321号
申请人:文芯,女性,197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翟珊、***(实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市旭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性,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文芯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旭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2993333.3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榆林市旭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
上述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文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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