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臣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8472号 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绿荫街514室-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晶,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上满觉陇68、69号悦宽酒店3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公司)诉被告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殊隐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晶、殊隐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殊隐企业***公司支付工程款73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0%);2.殊隐企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325.33元(以73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9年6月1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殊隐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项目补充协议》约定,限期履行合同审计义务;4.殊隐企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邦泰公司与殊隐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邦泰公司给殊隐企业位于成都文殊坊的小隐文殊坊硬装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签约合同价为4350000元(含税),付款周期为工程不设置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以每月25日,承包方报发包方书面确认后,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发包方在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计价的70%工程款,工程完成并递交竣工验收资料且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80%的工程款。2018年5月16日,邦泰公司与殊隐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1380000元,合同价款未包含在原合同总价款内,工程支付方式与原合同的付款周期一致。***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8年5月29日验收合格,***企业仅***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殊隐企业应***公司支付80%的工程价款,即4584000元,但其仅支付了3845000元,剩余739000元未支付。***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殊隐企业答辩称,成都文殊院小隐文殊坊项目***公司施工作业属实,对于欠付工程款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邦泰公司***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人)给殊隐企业(发包人)位于成都文殊坊的小隐文殊坊桃源泉乡宿硬装工程进行施工作业。合同工期: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价款:4350000元(含税)。付款周期:工程不设置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以每月25日,承包方报发包方书面确认后,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发包方在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计价的70%工程款,工程完成并递交竣工验收资料且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8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审计总价款的95%;工程需留存5%作为工程质保期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竣工付款申请:竣工验收合格28天。竣工核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清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最终审计报告书后14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最终审计报告书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2018年5月16日,邦泰公司与殊隐企业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项目补充协议》增加了部分项目,增加部分价款138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竣工验收和结算程序均与原合一致。工程施工期间殊隐企业按照进度分期付款共计4584000元。邦泰公司与殊隐企业就案涉项目未进行最终结算。 以上案件事实有邦泰公司、殊隐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项目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庭审中,杭州邦泰向法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照片及微信公众号截屏。拟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开工时间:2017年10月27日;实际竣工时间:2018年5月29日;工程完工情况:1.已按合同内容及施工蓝图项目完成;2.已按设计内容及设计变更全部完成;3.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并已完成营运整改要求达到业主要求移交合格条件。建设单位签字处,签有合格字样。照片及微信公众号显示殊隐企业小隐文殊坊乡宿以“隐居时光”公众号投入经营使用。***企业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认可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未进行决算。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邦泰公司与殊隐合伙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项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邦泰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已交***企业投入经营使用。按照双方约定,工程验收竣工合格后殊隐企业应付合同金额80%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故邦泰公司请求殊隐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739000元【(4350000元+1380000元)×80%-4584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邦泰公司主***企业自竣工之日即2018年5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邦泰公司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提交付款申请单,***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向殊隐企业申请支付过该笔款项。本院认为逾期违约金从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即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殊隐企业应***公司支付工程款73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邦泰公司主***企业限期履行合同审计义务的请求,本院***公司释明就案涉工程款可以在本案中主张结算,邦泰公司明确不同意。因邦泰公司关于限期审计的主张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各自行为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3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3元(该款项已由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5822元,由杭州殊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于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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