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187号
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8号1号楼3**5层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