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花建设有限公司

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4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坤,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诉人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火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坤、被上诉人中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火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火花公司无须向***赔偿任何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无书面证据支撑情况下,根据***和***的口头陈述即推定***与***系同工同酬的工友关系,继而认定火花公司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火花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系***班组雇佣进入涉案项目的施工人员,由***安排工作内容并接受***管理,劳务费金额的确定及发放亦由***负责,故***与火花公司并不存在劳务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认定火花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与***存在劳务关系,而火花公司与***系劳务分包关系,***提供劳务对应的劳务接收方是***而非火花公司,***作为劳务接收方应当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中港公司仅承担10%的责任,与其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不符。根据火花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属于高空作业,施工必须要脚手架,合同中约定中港公司负责搭设安装所需的脚手架,但中港公司却在高空施工并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私自拆除脚手架,导致高空作业的***意外跌落时无脚手架缓冲而受伤严重,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中港公司。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1.***系农村户口,其父母子女长期居住并生活在农村,故伤残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XX镇标准认定错误。2.***属于无固定工作人员,不能提供个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故误工费应按照陕西省XX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2020年平均工资47724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3.***的护理人员系其家属**乙,但一审中并未提供**乙的工作及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对护理费按照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过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予改判。 ***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与火花公司形成劳务关系,由火花公司向***支付赔偿款,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居住在XX镇,一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XX镇,故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XX镇居民标准计算。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一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工资发放多为现金,每日平均工资200-300元,此次事故发生之前***每日工资320元,一审法院按照私营单位建筑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33.83元/日计算误工费过低,更不应按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30.75元/日计算。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正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港公司答辩称:火花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与中港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火花公司称中港公司私自拆除脚手架,根据一审提供的照片及***受伤的照片,***受伤与有无脚手架并无关系。火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答辩称:***和***一起给火花公司干活,***和***属于同工同酬的工友关系,不存在劳务关系,***是火花公司为赶工期在干活过程中受伤。一审判决正确,火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火花公司、中港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21800元;2.火花公司、中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另行计算);3.火花公司、中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火花公司、中港公司、***赔偿***医疗费13478.41元、住院伙食补助20200元、营养费60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宿费5286元、护理费21614元、交通费4440元、误工费86400元、鉴定费2796元、残疾赔偿金908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110.16元,共计340732.77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是面颅骨折部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不包含其他的费用,有其他后续治疗费保留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3日,中港公司与火花公司签订《大***园九天剧院屋盖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火花公司从中港公司处分包大***园九天剧院屋盖网架工程;工程范围为九天剧院屋盖网架、XX道、屋面、楼梯及其他钢结构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火花公司应对其所领工人进行工地施工安全教育,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由火花公司承担;中港公司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确保火花公司施工场地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搭设安装所需脚手架。***自2019年7月左右开始在火花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路99号大***园九天剧院屋盖网架工程从事劳务工作,劳务费用320元/天。2019年8月13日,***在该工程舞台区XX道格栅板施工过程中,踩到未固定的格栅板,从高约11.4米处跌落致伤,后被送往通用环球中铁西安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59天,支出急救医疗费242元、住院医疗费236109.1元,诊断为:全身多发性骨折、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段股骨髁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2/3跖骨骨折、环枢关节半脱位、右尺骨上段骨折、面颅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湿肺。后又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先后12次住院累计治疗163天,共计支出门诊、住院医疗费256557.32元。于2021年4月15日至4月29日在西安医学专修学院武功附属医院住院14天,个人支出住院医疗费1640.19元。此后,***还先后多次在***天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130.6元,在武功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152.04元,自购药品、腿部抬高垫、轮椅支出1466.61元。本案审理中,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后面颅骨多发骨折(左颧骨、上颌骨右侧骨折)致张口受限Ⅰ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右尺骨鹰嘴骨折致右肘关节功能丧失31﹪,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股骨下段股骨髁及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7﹪,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行面颅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需后续治疗费约1万元;***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住院期间、营养期为住院期间。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2796元。另查,1.***住院期间及出院之后均由其岳父、两个姐姐、妻子4人轮流护理,该4人均无固定工作。2.***的被扶养人为父亲**甲(出生于1957年XX月XX日)、母亲***(出生于1958年XX月XX日)、长女赵雨瑄(出生于2014年XX月XX日)、次女**瑄(出生于2016年XX月XX日)。**甲、***育有子女3人。3.***、火花公司、中港公司、***一致确认,事故发生后,火花公司先后为***垫付住院医疗费348503.9元、急救医疗费152元、担架服务费90元,以上共计348745.9元。中港公司先后为***垫付医疗费145000元。以上垫付部分均不包含在***的诉讼请求之内。4.火花公司经营范围为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机电安装、门窗、环保、消防、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钢结构、索膜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建筑工程结构加固施工与设计;园林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庭审中,1.***称:1)2019年7月左右,为了赶工期,火花公司的**联系***,***就叫了***和另外一个工友去大***园干活,一天320元工资,***与***的工资应该是一样的,不定期结工资,每次工资都是**转给***后,***再转给***。2)干活的时候配备了安全带、安全帽,没有安全绳,也没有安全网、防护网,只有警示牌。刚开始去的时候没有脚手架,后来有了,过了几天脚手架又拆了。平时进工地前监理都会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当天,***领了手套、安全帽、安全带,上到约14米高空工作平台进行格栅板施工,事发时***带着安全帽,但因为天气热没系帽带,由于安全带没有地方挂,***就把安全带拿在了手里,后脚底踩隔板滑了一下就掉了下去,当时下方并没有脚手架等任何安全措施。3)其诉请的交通费44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均系自行酌定。2.中港公司称:1)其从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梦回大唐黄金版项目大***园**九天剧院建筑结构改造提升项目,后将该项目中钢结构专业分包给火花公司,合同内容包括网架、XX道、屋面施工等。2)2019年8月11日,中港公司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了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均参加了此次安全教育。3)2019年8月14日,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梦回大唐》黄金版九天剧院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部出具《事故分析报告》,载明:2019年8月13日早7点50分左右,在《梦回大唐》黄金版演出项目舞台区XX道格栅板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施工人员***从11.4米高处掉落,双腿骨折,面部着地出血,落地后未见佩戴安全带;事故发生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将***送医,积极配合治疗;事故原因分析为伤者***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4)***发生事故之前,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已经根据施工情况拆除了。3.火花公司称:1)***发生事故之前,中港公司就已经将施工现场原本搭设的脚手架拆除了。2)2019年6、7月份火花公司将舞台XX道劳务分包给了***,口头约定2600元一吨含机械含辅材,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亦无其他证据提交。4.***称,2019年7月17日左右为了赶工期,火花公司的**叫***和***等人临时过去帮忙干活,**说人是***叫的,工具是***带的,让***把一天产生的费用记下,工人一天320元,如果有加班再商量一个小时给工人几十元加班费。当时干活有七八个人,***让一个工友记录大家的出勤,火花公司根据***报的出勤付工人工资,工资是火花公司给***后***再转交给工人的,***和其他工人一样都是一天320元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均陈述,***参与进行大***园九天剧院屋盖网架工程施工系火花公司叫***及***等人去该工程赶工期,火花公司按日计付工资,由***向***及其他工人代发,***与***及其他工友均同工同酬,以上***与***的陈述内容稳定,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据此认定***与火花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火花公司虽辩称其与***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火花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向***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和必备的安全设施或防护工具,否则***因劳务受伤,火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港公司在案涉工程舞台区XX道格栅板施工未完毕的情况下拆除高空作业脚手架,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系提供劳务方,其作为成年人对施工中的意外和风险应当有所预知,***施工中未系安全帽帽带,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谨慎施工,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中各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自担20%的责任,中港公司承担10%的责任,火花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赔偿范围确定为:1.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496055.86元。根据各方提交的票据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3600元。***先后累计住院236天,按100元/天计算;3.营养费7080元。鉴定营养期为住院期间即236天,按30元/天计算;4.后续治疗费1万元。经鉴定***后续行面颅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需后续治疗费约1万元;5.护理费25077.36元。鉴定护理期为住院期间即236天,按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106.26元/天计算;6.误工费36134.1元。鉴定误工期270天,***系建筑行业临时务工人员,按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133.83元/天计算;7.残疾赔偿金90883.2元。鉴定***伤情构成三个十级伤残,***工作性质为建筑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XX镇,故应按照2020年陕西省X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8.被抚养人生活费63110.16元。***父亲**甲(64岁、子女3人)、母亲***(63岁、子女3人)、长女赵雨瑄(7岁,抚养人数2人)、次女**瑄(5岁,抚养人数2人),以2020年陕西省XX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9.交通费酌定2000元;10.鉴定费2796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万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766736.68元,中港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即应向***赔偿76673.67元,其已为***垫付的145000元应予扣除,扣除后多出的68326.33元***应予以返还。火花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应向***赔偿536715.68元,其已为***垫付的348745.9元应予扣除,扣除后火花公司还应再向***赔偿187969.78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36715.68元,扣除已垫付人民币348745.9元后,被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再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87969.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人民币76673.67元,在已垫付人民币145000元中扣除后,多垫付的人民币68326.33元原告应予以返还(于本案受偿后十日内返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1元,由***承担2874元,火花公司承担3537元。 二审中,火花公司提供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与一审***提供的两名证人***、***的通话录音,以证明***系***雇佣进入涉案工地,***接受***管理,劳务费标准及发放均是由***个人负责,***与其他工友并非同工同酬,***提供劳务的接收方为***而非火花公司,***应对***提供劳务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录音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述录音不能证明***由***雇佣,火花公司代理人向该两位证人证实了***的工资为320元/天。中港公司质证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两个证人是否系现场施工人不能确定,两证人一审并未出庭,对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质证对录音中两个证人是否系现场施工工人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中,***提供居住证明一份,以证明***一直居住在XX镇,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XX镇标准计算。火花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2019年8月***在工地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居住证明中的居住期间是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1日,对该证明出具的时间有异议。中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中***残疾赔偿金按XX镇标准计算无异议,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XX镇标准有异议,该证据并未显示被扶养人与***一起居住在XX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经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火花公司二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存在劳务关系,不能否定***是在给火花公司案涉工地提供劳务中受伤的事实,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与***还是与火花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中港公司对***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三)***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按照XX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护理费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与***在劳务关系一节,本案中,火花公司辩称其公司将涉案项目高空作业部分分包给***,***与***构成劳务关系,但对该项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系由火花公司叫去参与大***园九天剧院屋盖网架工程赶工期,火花公司向其按日计付工资,***只是代发工资,***和***等人一同在现场干活,同工同酬,该事实***与***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与火花公司构成劳务关系正确。火花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其对提供劳务者有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及防护义务,***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火花公司作为劳务接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中港公司在涉案工程未完工时拆除脚手架,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但火花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其对中港公司拆除脚手架具有注意义务,。***在施工中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的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自担20%责任,中港公司承担10%的责任,火花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争议焦点三,对***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问题。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XX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XX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在XX镇居住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打工收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XX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XX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对***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XX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系建筑行业临时务工人员,误工期经鉴定为270天,***未能提供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相应证据,故误工费依法应按照上一年度即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133.83元/天计算。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护理期经鉴定为住院期间即236天,***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由其岳父、两个姐姐及妻子轮流护理,该4人无固定工作。故护理费依法应按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106.26元/天计算。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及护理费的相关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火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9.40元(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6411元中多交的2351.60元予以退还),由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