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55号宏腾大厦11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1号******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70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17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