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民初3329号
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元),由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蔓
人民陪审员 樊 小 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志 明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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