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花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民初3329号 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元),由原告陕西火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蔓 人民陪审员     樊  小  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志  明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