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曙光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华某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某某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初62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泰华**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96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高新区文创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P8T6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诉被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诉原告泰华**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与本诉被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照公司)、***,反诉原告曙光照公司与反诉被告泰华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曙光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支付合同款42782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78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1%计算)。二、请求判令***在未出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判令曙光照公司之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泰华公司就曙光照公司所承接的**市政项目部分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服务等提供服务,合同总价4669000元。如果未在曙光照公司承诺的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验收,则泰华公司可提请曙光照公司验收,验收通过则视为合同约定的具体付款方式的付款条件成就。后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又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项目需求变动,双方协商变更原合同部分项目,合同总金额由原来的4669000元变更为4711680元。合同签订后,泰华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8年11月30日,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对项目进行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曙光照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7日和2019年3月28日付款233450元和20万元,虽经泰华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合同款项,曙光照公司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曙光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曙光照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于2048年2月1日前认缴,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未实际缴付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曙光照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泰华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泰华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诉请求第一项“请求判令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支付合同款42782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78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1%计算)”变更为“请求判令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支付合同款38070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80706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1%计算)”。事实与理由:涉案**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总价款4711680元,根据**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第7.1条的约定,最后10%的合同款项尚未到支付时间,泰华公司申请撤回471168元的诉讼请求,待支付时间到期后另行主张。 本诉被告曙光照公司、***辩称:一、泰华公司施工的**市政项目设备及软件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曙光照公司多次要求泰华公司整改,泰华公司至今仍未整改完善。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项目内容为**市政项目设备软件产品及集成服务,该项目是贵港市**城市PPP项目其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合同第六条约定2018年5月15日完成所有软件部署,硬件设备到场,5月25日前达到用户验收标准,***照公司组织初验后提请用户验收。2018年8月15日泰华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曙光照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后于8月24日通过邮件提出该项目存在的问题,请泰华公司明确解决时间节点及责任人。泰华公司只是对**设备故障进行了修复,其他问题并未解决。2018年10月11日,泰华公司再次提出验收申请。10月16日,曙光照公司通过邮件向泰华公司发送涉案项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具体事项,要求泰华公司予以整改,配合通过业主方验收。而泰华公司并未整改,且11月份屡次停止系统进行要挟,曙光照公司迫不得已,于2018年11月30日在泰华公司没有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一份,其实该项目尚存多种硬件及软件问题未整改修复。为该**城市PPP项目整体验收需要,曙光照公司只能自行多次整改、修复,通过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支持,2018年12月19日,贵港市政府专家组通过了对贵港市**城市PPP项目的2018年阶段验收。该次验收是针对**城市13个子项目的整体验收,**市政只是其中一个子项目,而**市政项目至今尚未通过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验收,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因此要追究曙光照公司的违约责任。2019年泰华公司多次发函催要合同款,曙光照公司曾多次向泰华公司提出该项目现存的硬件及软件问题,要求泰华公司进行更换及修复,泰华公司不予配合。2019年10月27日,曙光照公司发邮件告知泰华公司,**城市13个子项目只有**市政项目没有通过第三方功能及性能测试并要求整改,泰华公司仍未配合整改及修复。曙光照公司曾多次向泰华公司表示,只要泰华公司整改完毕,配合通过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验收,即支付相关合同款项,但泰华公司迟迟未整改完成。二、曙光照公司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48年2月1日,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此时未缴纳出资符合章程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公司未经清算,无法证明公司是否能够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现在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泰华公司诉称的合同价款金额不实。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5.1约定合同总价人民币4669000元(后补充协议变更为4711680元);5.2“合同总价已包含全部设备款价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税金、相关文件资料费、管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等,即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对价”。而在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泰华公司只是把硬件设备运到现场,并没有承担装卸费、安装费等费用,为此曙光照公司与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西贵港**市政项目施工合同,由其负责设备安装,该涉案项目安装费用共计463590元。该笔安装费用应由泰华公司承担,合同价款应扣减该安装费用。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泰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曙光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泰华公司偿还曙光照公司设备维修费用196000元,因验收滞后额外增加的费用863854.41元,共计1059854.41元。2.请求判令泰华公司更换、修复现存的故障设备及修复软件系统,直至通过验收,或支付更换安装的预计人工费用161000元。3.请求判令泰华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安装监督指挥子系统里的视频监控模块及数字执法系统里的执法通App。4.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泰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第六条6.6约定:“如属于乙方(泰华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乙方软件、硬件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不畅,不能及时验收、及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乙方应配合甲方(曙光照公司)调整直至系统通过业主方验收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自泰华公司提交验收申请以来,曙光照公司多次反馈该项目硬件及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修复,但泰华公司迟迟未整改完成。为保证**城市PPP项目整体验收,曙光照公司只能自行多次整改、修复,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曙光照公司共计支付维修费用196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泰华公司应交付通过用户即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及贵港市政府的验收合格的工程,而该涉案项目一直未通过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验收,该部分维修费用理应由泰华公司承担。因涉案项目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验收,曙光照公司为此需长时间派驻工作人员,多支付房租、住宿费、水电、宽带费、员工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863854.41元。根据**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于泰华公司原因该涉案项目未通过系统验收,曙光照公司为此支出的维修费用196000元及验收延迟额外增加的863854.41元费用应由泰华公司承担。二、目前该涉案项目一直未通过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验收,***控器、泵站液位计、**噪音设备、桥梁设备都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修复,泰华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更换、修复现存的故障设备及软件系统,直至通过验收。如不能到场更换及修复,需支付更换安装的预计人工费用161000元。三、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附件二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第4项监督指挥子系统中含有视频监控模块,曙光照公司多次要求泰华公司安装,泰华公司迟迟未履行,并要求曙光照公司另行支付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该视频监控模块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泰华公司应负责安装。附件二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第16项数字执法系统中的执法通App,泰华公司也未提供,该软件系统含在合同总报价之内,泰华公司应提供相关软件。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曙光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泰华公司承担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曙光照公司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并申请撤回原反诉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泰华公司更换、修复现存的故障设备及修复软件系统,直至通过验收,或支付更换安装的预计人工费用161000元”、第三项“请求判令泰华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安装监督指挥子系统里的视频监控模块及数字执法系统里的执法通App”。事实与理由:**市政项目行业通常目标是为了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编码排序和精确定位,实现设施管理信息的准确采集、快速传输、实时监控及动态管理。而涉案广西贵港市**市政项目现状是数据无法及时采集,无法做到数据传输互通,更不能实现监控及动态管理,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费用过高,为维护曙光照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 反诉被告泰华公司辩称:一、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为技术合同关系,泰华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曙光照公司迟延付款,构成严重违约,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调。2018年4月1日,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后又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2018年11月30日,双方共同验收通过,***照公司截止到泰华公司起诉之日仅支付433450元,付款比例不足10%,严重违约。二、曙光照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其反诉请求。1.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主张设备维修费用196000元,没有事实根据。泰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软硬件产品,并指导安装实施、部署软件以及调试、协助、培训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1月30日,曙光照公司验收通过涉案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曙光照公司违规安装,切断VPN远程访问、私自篡改系统文件和数据、疏于维护等导致设备出现故障,这不属于泰华公司责任。即便这样,泰华公司在双方验收后仍然开展了多次、全面的售后服务。曙光照公司所谓的支付196000元设备维修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应由泰华公司承担。2.曙光照公司验收滞后,与泰华公司无关,其反诉主张额外增加的费用863854.41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泰华公司积极推进,并多次催促曙光照公司施工及验收。2018年11月30日,曙光照公司验收通过涉案项目。曙光照公司迟迟没有通过业主或发包方验收,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与泰华公司无关,曙光照公司无权向泰华公司主张额外增加的费用。3.曙光照公司主张泰华公司更换、修复现存的故障设备及修复软件系统,安装监督指挥子系统里的视频监控模块及数字执法系统里的执法通APP,与事实不符。泰华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曙光照公司验收,且已超过一年质保期。曙光照公司的反诉请求内容,明显与其出具的验收结论和质保约定相矛盾。据报道,2019年12月6日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承建的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增补)通过验收。曙光照公司承包的项目为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的子项目,在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曙光照公司的反诉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曙光照公司作为合同的根本违约方,在泰华公司已取得验收且超过质保期的情况下,曙光照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明显与事实不符,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系恶意逃避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曙光照公司的反诉请求。针对曙光照公司变更的反诉请求,泰华公司辩称:曙光照公司的申请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第一、该申请与原反诉请求第二、三项相矛盾,曙光照公司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原则。第二、本案争议的合同除曙光照公司要求解除的合同外,还有补充协议,曙光照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与本案事实相矛盾。第三、泰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曙光照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为泰华公司进行了验收,质保期一年也已经届满,目前双方的主要争议在***照公司欠付泰华公司合同款项的问题,曙光照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特别强调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慎适用解除制度,合同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驳回曙光照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被告***对***照公司的反诉请求无异议。 泰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证明2018年4月1日,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泰华公司就曙光照公司所承接的**市政项目部分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服务等提供服务,合同总价款4669000元。如果未在曙光照公司承诺的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验收,则泰华公司可提请曙光照公司验收,验收通过则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曙光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泰华公司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0.01%的标准支付泰华公司违约金。 证据二、**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证明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项目需求有变动,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双方协商变更原合同部分项目,合同总金额由原来的4669000元变更为4711680元。 证据三、项目验收报告。证***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8年11月30日,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共同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 证据四、支付系统入账凭证两份。证***照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7日和2019年3月28日向泰华公司付款233450元和200000元,尚欠4278230元,且曙光照公司支付的两笔款项也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曙光照公司严重违约。 证据五、曙光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照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百分之百持股,于2048年2月1日前认缴出资,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未实际缴付出资。***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曙光照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据六、***给***《贵港硬件产品报价标注》的电子邮件。证明2018年3月7日,曙光照公司项目经理***给泰华公司销售经理***的电子邮件,**对***就贵港项目硬件产品报价进行了标注,特别注明井盖触发器安装**、泵站自动化及远程控制安装**、**噪声监测施工**。泰华公司最初与曙光照公司洽谈报价时硬件产品报价包含安装费用,合同价格为5685400元。曙光照公司认为安装费用高,遂决定自行找第三方安装施工,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去掉了安装费用,硬件产品价格为2819140元。泰华公司没有安装义务,仅是指导曙光照公司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装及调试。因此,泰华公司不承担曙光照公司反诉主张的设备安装费用463590元。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第11.5条约定“乙方(泰华公司)在提供相关硬件及设备后,有义务指导甲方(曙光照公司)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装及调试,以确保及时的通过用户验收。”可以看出,曙光照公司负责安装,泰华公司指导安装及调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曙光照公司雇佣施工队伍对泰华公司提供的硬件产品进行安装施工,且为泰华公司进行了验收,***照公司从未向泰华公司主张安装义务或费用,也说明了泰华公司不承担安装义务或费用的事实。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硬件设备安装费用。 证据七、***发给***、***《有关桥梁、泵站、普查地图和设备点位信息需配合事项》的电子邮件。证明2018年6月29日,泰华公司***发给曙光照公司***和***的电子邮件,***(泰华公司的涉案项目经理)提到“1、关于两座桥梁前端设备安装施工,我们已协调基康厂家技术在5月22号到达贵港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受限于贵方(曙光照公司)与施工队伍的施工合同与交警协调问题,致使无法指导安装。……请尽快推动施工进度,如若不能施工,请安排人员与厂家技术进行学习,掌握安装方式和软件调试方法,后续厂家只提供远程指导服务”“2、关于泵站改造施工,也请贵公司尽快落实相关施工事宜……”“3、尽快从施工队伍收集安装照明和井盖设备的相关编号和点位信息……”。上述信息说***照公司雇佣第三方安装施工,泰华公司为推动项目进展催促曙光照公司安装施工的事实。泰华公司不承担安装施工义务。 证据八、***发给***、***《阶段工作反馈和大数据对接表》的电子邮件。证明2018年11月13日,泰华公司***发给曙光照公司、中科曙光公司***、***等人的电子邮件中,泰华公司就配合曙光照公司开展的工作作了反馈,其中提到因供电问题导致7处**设备点位、7处集控器点位、3处箱变电等方面存在问题,泰华公司要求曙光照公司尽快处理供电问题。另外,泰华公司已配合完成了对广西曙光运维同事前端硬件的培训工作,包括产品的特性、技术参数、数据传输机理、常见故障的维护等。泰华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九、***与***、***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明2019年6月24日,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反映**噪音设备故障的问题。2019年6月30日,***发给***、***的回复电子邮件中,提到曙光照公司切断了远程访问登录方式、修改了系统登录账号密码,致使泰华公司无法进行维护;曙光照公司对系统授权进行破解,侵犯了泰华公司知识产权,且因破解对系统造成的问题不属于售后范围。另外,泰华公司督促曙光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证据十、***与***、***、***、***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明2019年9月10日,泰华公司***发给曙光照公司***、***、***、***等人《关于发现贵港**市政平台后台系统被篡改的函件》的电子邮件,指出泰华公司为支持曙光照公司承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派人到现场开展售后工作,在排查问题时发现**城管系统文件及数据库密码、桥梁检测系统文件、井盖检测系统文件及数据库密码和数据、统一用户系统文件等被曙光照公司私自篡改,不仅侵犯了泰华公司的知识产权,也造成了贵港**市政平台上软件及前端硬件的数据传输出现问题。2019年9月12日,曙光照公司、中科曙光公司人员回复电子邮件,对泰华公司工程师到项目现场排查故障工作的态度表示赞扬,承认自行对系统做了改动,承诺不再自行修改系统代码,任何BUG及问题均反馈给泰华公司来完成。2019年9月15日,泰华公司***的回复电子邮件,再次指出曙光照公司拖欠合同款,构成违约;要求曙光照公司书面承诺不再私自篡改系统的产品授权,不再私自修改系统后台。 证据十一、***与***、***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 证明2019年9月25日,***就贵港市政项目进度及遇到的问题发送电子邮件给泰华公司***;2019年10月1日,***给***、***等人回复电子邮件。***就桥梁硬件及数据、泵站情况、车载系统数据、**设备、城管APP等事项均作了反馈,并特别指出自双方项目验收后,泰华公司已提供多次全面的售后服务,并对曙光照公司进行培训指导,再次建议曙光照公司建立完善维护团队,按照操作指导进行正常巡检养护,避免设备长期无人养护出现问题。 证据十二、***与***、***、***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明2019年11月19日,泰华公司***与***、***、***等人往来电子邮件中,泰华公司协助解决***控问题,并且着重提到井盖是***照公司雇佣第三方实施安装,且安装过程中未按照泰华公司培训的方式进行,导致部分***控出现问题。 证据八至十二,共同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软、硬件产品,并指导安装实施、部署软件以及调试、协助、培训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曙光照公司违规安装、切断远程访问、私自篡改系统文件和数据、疏于维护等导致设备出现故障,泰华公司在双方验收后开展了全面的售后服务,曙光照公司无权向泰华公司主张设备维修费及验收滞后额外增加的费用等。 证据十三、中国政府采购网《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项目编号:ZZGJ2017-JC-0002)成交公告》、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官网《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证明2017年10月,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中标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包括26个子项目。2019年12月6日,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承建的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贵港市**城市建设PPP项目(增补)通过验收。曙光照公司反诉主张的更换、修复现存的故障设备及修复软件系统,直至通过验收,安装监督指挥子系统里的视频监控模块及数字执法系统里的执法通APP,与事实不符。 曙光照公司、***对于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一**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合同总价款数额有异议。根据合同第五条5.2约定“合同总价已包含全部设备款价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税金、相关文件资料费、管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等,即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对价”,而泰华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该合同总价所包含的全部合同义务。泰华公司提交的邮件仅系合同洽谈之前双方的磋商,最终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双方签订的**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部分项目发生变更,合同总价款由4669000元变为4711680元。 对于证据三项目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验收报告附一份***。由于当时**市政项目还存在质量问题,未取得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验收,泰华公司以停止系统胁迫,曙光照公司才出具此份验收报告。 对于证据四支付系统入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证***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泰华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泰华公司至今未安装完毕合同约定的相关模块,未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 对于证据***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为2048年2月1日,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此时未缴纳出资符合章程规定,也是合法的。 对于证据六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及价款的依据,双方应以合同为依据。 对于证据七,该证据显示安装施工是***照公司实施,费用也***照公司支付,泰华公司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安装费用。 证据八不能证***公司已经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证据九,因为泰华公司以切断系统为由要求曙光照公司进行验收,曙光照公司为维护现有系统稳定,迫不得已修改密码。 对于证据十,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根据双方之间的其他电子邮件可以看出曙光照公司多次要求泰华公司进行系统修改、安装模块,但泰华公司一直未进行修复。另一方面,该系统系泰华公司开发,曙光照公司无法对系统数据库等进行修改,泰华公司对该软件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具有最高的修改权限,系统出现问题,泰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复,但是该系统至今存在多处BUG,且安装的1302个井盖中有1200多个无法使用。曙光照公司多次要求泰华公司进行修复或更换,泰华公司一直未理睬。 对于证据十一、十二,证实井盖存、泵站数据存在问题。泰华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发往现场580套井盖,证实该项目在2019年11月19日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泰华公司所述的验收合格相矛盾。根据2019年11月19日的邮件显示井盖总数是1215个,有电的是119个,其中1096个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可以得出泰华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对于证据十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即便该项目通过验收也不影响泰华公司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维修义务。曙光照公司认为泰华公司履行完合同的相关义务,交付合格产品之后,曙光照公司才具有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履行义务方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曙光照公司认可泰华公司上述证据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曙光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用于证明:1、该涉案项目2018年5月25日前达到用户验收标准,由甲方组织初验后提请用户验收。2、该涉案项目的合同总价包含安装费,其中第五条5.2约定“合同总价已包含全部设备款价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税金、相关文件资料费、管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等,即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对价”。3、因泰华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系统验收,泰华公司应配合曙光照公司调整直至系统通过业主方验收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泰华公司承担并承担曙光照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合同第六条6.6约定)。4、附件二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中包含视频监控模块及执法通APP,合同总价款包含该两部分(附件2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中第4项、第16项约定)。 证据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首次***照公司就贵港市**市政项目提起验收申请,泰华公司已存在违约情形。 证据三、电子邮件打印件15份,用于证明双方之间有关质量问题告知及回复的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1、曙光照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工作人员***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项目经理***,邮件内容:贵港市政局道路处及环卫处关于**市政运行的反馈建议及发现系统存在的问题,要求泰华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明确解决时间节点及责任人。 2、2018年8月28日,泰华公司项目经理***发送邮件给曙光照公司工作人员,邮件内容:对曙光照公司8月24日邮件的回复,承认**设备故障已修复,其他问题并没有实质解决。 3、2018年10月11日,泰华公司项目经理***发送邮件给曙光照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4、2018年10月16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邮件内容:**市政项目存在的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具体事项汇总。 5、2019年9月4日,泰华公司发送邮件给曙光照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温湿度传感器、**检测仪问题未解决,需发回厂家进行检修,泵站液位计不工作问题未解决。 6、2019年9月5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提出110个系统问题,**噪声设备主板问题、进港大桥的4号8号振弦应变计问题、***测器显示电压为0并掉线等质量问题。 7、2019年10月27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提出**城市13个子项目只有**市政项目未通过第三方功能及性能测试,并详细列明**市政项目存在的系统BUG。 8、2019年11月1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提出**市政项目比较严重的系统BUG10项,要求泰华公司整改,如不能按时整改完成,客户因此要追究曙光照公司违约责任。 9、2019年11月6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提出**市政项目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桥梁问题汇总,2、照明系统,3、井盖检测系统,4、数字执法系统,5、泵站系统,6、城管系统。 10、2019年11月17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邮件内容为第三方评测机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并要求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 11、2019年11月19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邮件内容为***控器存在的质量问题,1215个***测器有1096个没有电。 12、2019年11月19日,泰华公司发送邮件给曙光照公司,邮件内容为先发580套***测器以配合验收。 13、2019年12月19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邮件内容为项目验收所必须提供和整改的内容,并要求于2019年12月25前日处理完毕。 14、2019年12月20日,泰华公司发送邮件给曙光照公司,要求曙光照公司付款,并同步邮寄纸质版函件。 15、2019年12月26日,曙光照公司发送邮件给泰华公司,邮件内容为针对泰华公司12月20日催款公函的回复函(已邮寄纸质版函件),回复函中说明由于泰华公司停止系统服务,曙光照公司被迫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验收报告的事实,同时列明现存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曙光照公司表***公司配合通过验收后,一周内支付泰华公司应付款项。 证据四、关于贵港市**市政项目的问题整改函一份,用于证明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照公司发函,附件1列明**市政项目软件所存在系统BUG。 证据五、***一份,用于证***照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时,该**市政项目硬件及软件尚存在问题没有整改,因为泰华公司以停止系统要挟,曙光照公司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此***为项目验收报告的附件。 证据六、曙光照公司章程一份,用于证明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48年2月1日。 证据七、广西贵港**市政项目施工合同一份,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九份,用于证明: 1、由于泰华公司没有履行安装义务,曙光照公司与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由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因此需额外支付其安装费用463590元。 2、曙光照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6月29日、7月11日、8月24日、10月8日、12月29日、12月29日、12月29日、2019年8月9日分九次向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装工程款19000元、29600元、30154元、25400元、28237.6元、26694.3元、28673元、5000元、54328元,共计支付247086.9元安装费。 证据八、贵港市**市政项目设备故障排查修复合同一份、**市政设备维修记录及费用单一份、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二份,用于证明: 1、曙光照公司与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贵港市**市政项目设备故障排查修复合同一份。 2、贵港**市政项目设备故障维修由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合同7.1.1条约定硬件设备维修单价分别为:***控器巡查不正常点位、拆除、再安装记录报装点位每处120元,**设备巡查、拆卸、更替零部件或维修安装复原每次600元,桥梁应变计排查故障、拆卸、安装每次3000元(含高空作业吊车费),泵站设备巡查故障每次500元,下水库作业每次2000元(含水库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费)。 3、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照公司支付5000元作为首付款,待双方确认《**市政设备维修记录及费用确认单》后,曙光照公司支付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费用。 4、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0月期间,曙光照公司与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维修费用为196000元。 5、曙光照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修款,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修款,共计支付25000**修款。 证据九、现存故障设备后期更换预估费用明细一份,用于证明:***控器、泵站液位计、**噪声设备、桥染设备的更换安装费用预计161000元。 证据十、延期验收人员一年度费用明细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二份、工资表一份、工资发放记录一宗、差旅费发票一宗、水电费、宽带费发票一宗、招待费发票一宗,用于证明由于延迟验收,曙光照公司在2019年度额外增加的费用共计863854.41元。 泰华公司对***照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部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合同第6.3条,验收的约定是基***照公司与其发包方之间验收的约定而设置的,也考虑到曙光照公司与其发包方验收过于延迟阻碍本合同验收的因素,因此设置了如2018年6月25日未取得政府验收,泰华公司可直接申请曙光照公司进行验收,如验收通过应按照合同7.1条约定付款结算;2、泰华公司已取得曙光照公司的验收,曙光照公司是否取得验收,与泰华公司无关,也无权向泰华公司主张额外的损失和费用;3、关于安装费涉案合同中有多处矛盾的表述,根据双方磋商的过程,泰华公司不承担安装义务,也未包含安装费的报价。 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合同履行中,因曙光照公司与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曾要求泰华公司停止备货,曙光照公司也因为施工进度和现场供电等问题阻碍泰华公司正常进度,因此导致的项目进展时间问题,不属于泰华公司违约。另外,基于合同6.3条验收条款的特殊设置,该项目验收申请晚于2018年6月25日,也不属于泰华公司违约。 对于证据三,对2018年4月28日邮件、2018年8月28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018年10月11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邮件中特别提到泰华公司完成了合同内所有硬件的供货和软件交付工作,并提到2018年8月15日***照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这说***公司不承担安装施工义务。对2018年10月16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019年9月4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邮件中特别提到,泰华公司已在项目提供售后服务14天,并就现场故障进行排查和解决。但是现场问题并不全是由泰华公司承担解决责任,****照公司的安装问题、曙光照公司的维护和检养问题、供电问题、曙光照公司私自篡改登录方式及修改系统文件等问题。对于2019年9月5日邮件、2019年10月27日邮件、2019年11月1日邮件、2019年11月6日邮件、2019年11月17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019年11月19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邮件中就不在线的数据进行分析,两方面原因均与泰华公司无关,还特别提到井盖的安装***照公司雇佣第三方实施安装并且安装过程未按照泰华公司的安装培训方式进行,泰华公司为配合曙光照公司的验收,对于井盖的故障积极协调处理,履行了质保义务。对于2019年12月20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泰华公司***照公司催款的事实。对2019年12月26日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邮件中回复函不予认可。曙光照公司所主张的被迫验收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不符,而且曙光照公司再次以曙光照公司取得验收作为向泰华公司的付款条件,违背合同的约定。泰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等义务,但不包括硬件产品的安装施工,并取得了曙光照公司的验收。在验收前后就项目存在的问题,双方多次往来磋商,从邮件内容可以看出大部分问题是因曙光照公司违规安装、供电不及时、缺少养护、私自篡改软件系统及数据等问题造成,不构成泰华公司的质量问题。验收后泰华公司在质保期内履行质保义务更不能视为泰华公司的合同质量问题,泰华公司在验收时间及质保维护等方面均不构成违约。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曙光照公司与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泰华公司无关,三方之间并非背靠背验收及付款关系;2、函件中也特别指出曙光照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3、函件中所列问题不能作为泰华公司的质量问题,曙光照公司已验收通过涉案项目,该问题整改函的时间是2019年7月15日,在验收后的质保期内,函件中的相关故障问题也是曙光照公司原因导致。 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函件无尚存问题没有整改以及以停止系统要挟逼迫验收的内容,泰华公司承诺在验收后做好质量保证和售后工作,这是合同的要求,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毫无关系。 对于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应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责任。 对于证据七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泰华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主体,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泰华公司举证和双方合同约定,泰华公司并不承担安装义务,合同价款也不包括安装费用,即便曙光照公司雇佣第三方公司安装施工属实,也与泰华公司无关。对付款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部分付款的关联性有异议。据泰华公司所知曙光照公司在项目地共承包4个项目,本案**市政项目仅是其承包项目之一,曙光照公司将项目的消防部分也承包给该公司,曙光照公司支付该公司的款项,与市政项目存在关联性问题。另外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即双方涉案合同签订后不久,在合同履行之初,曙光照公司找第三方公司进行施工的事实,也证明了双方合同不包括硬件产品的安装,否则双方此后合同履行便无法正常。 对于证据八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均系复印件,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合同签订日期及履行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泰华公司在验收前后均履行维护和质保义务,该合同欠下的费用不应由泰华公司承担。 对于证据九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系曙光照公司自行出具,没有证据效力,而且所列事项及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对于证据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2018年11月30日,泰华公司已取得曙光照公司的验收,曙光照公司是否取得其发包方的验收与泰华公司无关。曙光照公司之所以未取得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验收是因为曙光照公司的合同履行问题及商务关系问题。另外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整体项目已取得政府验收,曙光照公司所主张的款项泰华公司不予承担。 对于上述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对于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曙光照公司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曙光照公司第一次庭审质证时提出异议,第二次庭审时认可包括该证据在内的泰华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的磋商事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七至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曙光照公司未提出异议,具备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曙光照公司虽不认可,但该证据与双方举证、**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二、对***照公司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一至证据六的真实性,泰华公司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七虽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泰华公司亦未认可,但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八系复印件,泰华公司明确否认其真实性,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九系曙光照公司自行出具,属于当事人****。证据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泰华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确认,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曙光照公司于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当庭申请电脑演示登录涉案**市政软件系统,证明涉案系统数据目前无法实现实时更新,数据存在异常,无法实现**市政设备及技术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另外证***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软件系统相关模块,这与泰华公司所主张的系统验收明显不符。泰华公司不同意该当庭演示,理由如下:第一、该演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第二、涉案**市政系统涉及到贵港市公共安全信息隐私问题,在公开开庭的情况下当庭演示,法律风险极大。第三、涉案**市政系统不单纯是一个计算机软件,需要硬件设备的支持,需要物联网的连接,需要市政部门现场的部署,因此当庭演示该系统不具备系统运行的条件。第四,泰华公司已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曙光照公司的验收,也已超过一年项目质保期,在本案诉讼数月之后当庭演示该系统,无法说明与泰华公司的关系。第五、曙光照公司申请演示的系统是否涉案**市政系统无法证实,鉴于诉讼参与人员对该系统并不了解,当庭演示无论是否存在问题,均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本院采纳泰华公司的意见,未组织双方演示。 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曙光照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广西省贵港市**市政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各模块的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通用标准进行鉴定。鉴于该鉴定申请系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本院即将对本案进行宣判前提出,而且,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和举证,已经可以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该鉴定没有必要,故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日,曙光照公司(甲方)与泰华公司(乙方)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定义……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执行的任务,如安装实施、软件部署及调试服务、技术协助、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合同中其它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1.5“质保期”: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第二条项目名称:2.1**市政项目设备、软件产品及集成服务,详见附件一:硬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附件二: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第三条项目实施范围:3.1乙方提供的软件包括:**城管系统、照明运行智能监控系统、桥梁监测系统、**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及支撑硬件设备,详见附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3.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悖于合同约定的工作,在工作任务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工作任务、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工作任务、设备供应、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乙方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保质地完成清单任务,如果涉及系统软件新的功能需求或影响系统架构的调整,必须经乙方同意并且根据工作量收取相应费用。乙方根据清单明细确定的系统功能安装及实施,对于标准软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及部署……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应按照付款条件及时付款……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约定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设备交付甲方使用并负责该项目的免费维护和升级……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总价 4669000元。5.2合同总价已包含全部设备款价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税金、相关文件资料费、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等,即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对价。第六条交付周期及验收:6.1.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已有软件模块部署。6.2.2018年5月15日前指导完成所有软件部署,2018年5月15日相关硬件设备到场。6.3.2018年5月25日前,达到用户验收标准,由甲方组织初验后提请用户验收,如果未在甲方承诺的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验收,则乙方可提请甲方验收,验收通过则视为本合同7.1条的付款条件。6.4乙方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过程中如甲方项目用户验收通过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实施项目验收通过。6.5如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甲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不畅,不能及时验收、及除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6.6如属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乙方软件、硬件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不畅,不能及时验收、及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乙方应配合甲方调整直至系统通过业主方验收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第七条支付方式:7.1具体付款方式如下,(a)合同签订之日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即233450元;(b)**市政项目软件全部部署及硬件全部安装完成,通过甲方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通过后三个月内,甲方付款总合同额的45%,即2101050元;(c)乙方所承接的**市政项目通过甲方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通过后一年内,甲方付款总合同额的40%,即1867600元;(d)乙方所承接的**市政项目通过甲方所承接项目的政府验收(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通过后,运行两年后,甲方付款总合同额的10%,即466900元。……第十六条违约:16.1甲方违约责任(a)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0.01%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本合同总金额1%为限。……16.2乙方违约责任:(a)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到货安装、软件开发实施、技术服务及提供售后(质保)服务,否则,任何一项工作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价款的0.01%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达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视为违约;(b)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原设计不能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城市项目要求,甲方因此需与政府方面新签订的协议涉及到乙方供货、安装部分,乙方应按甲方与政府方新签订的协议进行技改、完善,以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城市需求,否则,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且不视为违约。但乙方因为技改或完善而增加的费用及成本,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该合同附件一硬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中,只有路灯照明控制、智能监控终端、***中器、单灯节能控制器、投光灯控制套件等设备,注明910940元的价款含施工费用,其余硬件设备及附件二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中的价款,均未注明含有施工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前,曙光照公司工作人员**向泰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邮件显示,双方之前协商的涉案合同价款为 5685400元,曙光照公司认为部分设备的安装费用过高。 后双方签订**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由于项目需求有变动,经双方协商,涉案合同部分项目进行了变更,合同总金额由原来的4669000元变更为471168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曙光照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泰华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项233450元,于2019年3月28日向泰华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项200000元,共计付款433450元,合同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泰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设备、软件部署及调试服务、技术协助、培训、售后服务等合同义务。 鉴于合同约定的政府验收未进行,2018年8月15日、10月11日泰华公司先后要求曙光照公司进行项目验收,并于2018年8月15日***照公司提交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18年11月30日,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出具了项目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泰华公司承包的贵港市**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项目,开工日期2018年4月24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8日;工程内容:依据贵港市**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目前项目已完成了所有硬件的供货,安装指导和软件系统的部署、调试、运行、培训等工作,其中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子系统、业务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地理编、地理编码子系统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广告管理子系统、照明运行智能监控系统、***控预警系统、泵站自动化远程监控系统(SCADA系统)、桥梁监测系统、**噪声在线监控系统、数字执法系统、市政供水运行监管系统、作业车辆管理系统;验收结果:基于泰华公司提起的项目验收申请,曙光照公司项目组进行了验收工作,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该项目验收报告附***一份,泰华公司***照公司承诺,在项目验收后,会按照贵港市**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做好质量保证和售后工作,继续完善系统、积极配合好曙光照公司与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及最终用户贵港市政府的项目验收工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涉案项目验收前后,曙光照公司多次要求泰华公司更换、修复涉案故障设备、修复软件系统,泰华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设备更换、修复等工作。曙光照公司认为泰华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导致涉案项目存在设备质量、系统调试、视频监控模块及执法通APP缺失等问题,导致涉案项目未通过贵港市政府验收。对于涉案项目是否已通过政府验收、曙光照公司出具涉案项目验收报告是否泰华公司胁迫所致,曙光照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泰华公司认为曙光照公司违规安装、切断VPN远程访问、私自篡改系统文件和数据、疏于维护以及供电问题、第三方安装问题等导致设备出现故障,不属于泰华公司责任,泰华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另查明,曙光照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9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货币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期限为2048年2月1日前全部缴足。 本院认为,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签订的涉案**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市政设备采购及服务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各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问题:一、泰华公司、曙光照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民事责任。 关于泰华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结合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本院认定泰华公司已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行为。本院作出上述认定系基于以下考虑:1、***照公司对涉案项目验收系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验收方式之一,曙光照公司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明确认可泰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关***照公司主张的涉案项目安装施工费用的问题。首先,涉案合同虽在1.4条对“服务”的解释包含安装实施项目,但该合同并未明确泰华公司应当履行安装实施义务以及安装实施的具体范围。涉案合同第11.5条约定“乙方(泰华公司)在提供相关硬件及设备后,有义务指导甲方(曙光照公司)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装及调试,以确保及时的通过用户验收”,从该条约定的表述看,相关安装施工并非泰华公司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所附硬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软件产品需求及报价清单除涉及金额910940元的硬件设备含施工费用外,其余硬件、软件产品均无该表述。第二,泰华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签订前双方协商的涉案合同金额 5685400元,其中包括安装施工费用,因为曙光照公司认为部分设备的安装费用过高,所以经最终协商,涉案合同项目、金额进行了变更。泰华公司该**与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六能够相互印证。第三,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以及曙光照公司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均未提及泰华公司安装施工的问题。相反,相关电子邮件如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七、曙光照公司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均显示泰华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指导安装,如桥梁前段设备安装、***装、泵站施工等。第四,曙光照公司与泰华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涉案合同,泰华公司于4月24日开始施工,而在2018年5月1***照公司即与贵港市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案项目安装施工合同,如非泰华公司没有安装施工的合同义务,其他解释显然不合常理。因此,曙光照公司以泰华公司没有履行安装施工义务主张泰华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3、关***照公司主张的泰华公司未提供监控模块和执法通APP的问题。泰华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曙光照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和项目验收报告亦未涉及,曙光照公司以此主张泰华公司违约亦无事实依据。4、关于涉案项目维修维护问题。涉案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质保期,泰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设备更换、维修维护义务。能否依据泰华公司的更换、修复行为认定泰华公司违约,曙光照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依据泰华公司存在更换、修复行为认定泰华公司构成违约。5、涉案项目于2018年8月8日竣工,是否存在泰华公司迟延履行的问题,曙光照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6、曙光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市政项目是否已通过政府验收,即使涉案项目仍未通过验收,曙光照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系泰华公司软件、硬件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不能通过政府验收。 关***照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出具了涉案项目验收报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曙光照公司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曙光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涉案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当向泰华公司支付已经具备支付条件的尚欠合同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曙光照公司主张因泰华公司软件、硬件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其支出设备维修费用196000元,因泰华公司原因致使验收滞***照公司额外增加费用863854.41元,***照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公司存在上述违约情形,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损失真实存在且与泰华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照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认缴货币出资已经出资到位,但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对于本案曙光照公司所负债务,***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曙光照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鉴于当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合同款项为3807062元,泰华公司请求判令曙光照公司支付3807062元合同款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曙光照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0.01%标准支付违约金,鉴于涉案合同第16.1(a)条约定逾期付款累计本合同总金额1%为限,以3807062元合同款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已经超出了涉案合同总价款的1%,故本院确定曙光照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涉案合同总价款的1%即47116.8元。鉴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泰华公司请求判令***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判令曙光照公司之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泰华公司全面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曙光照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泰华公司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未构成违约,且曙光照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设备维修费用、因验收滞后额外增加的费用,其请求判令泰华公司偿还设备维修费用196000及因验收滞后额外增加的费用863854.41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泰华**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38070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16.8元,两项合计3854178.8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泰华**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3元,减半收取18816.5元,由本诉被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201元,减半收取26100.5元,由反诉原告山***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