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6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对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现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00万元保证金为其担保)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被查封金额等额现金100万元进行反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