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7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被申请人:***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上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执行董事。
原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