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80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裕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丽新花苑一幢308室。
负责人:钱惠平。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80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黄元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