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526号之一
原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上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95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足额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