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9363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月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裕峰。
被告:凌宇,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39元,由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