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0329号
原告: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2D。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技师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30G。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合同款9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NHZJ20160429G0336、项目名称为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鉴证单位是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采公司)。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低电配电柜、电缆、线槽及人工服务等,合同总额18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6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90000元);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双方还就设备要求、交货方式、质保期、验收、争端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设备产品进行安装调试,提交验收报告,被告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7年5月23日终验验收合格。之后,被告总计支付了合同总价95%的款项。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90000元,可是一年期满被告没有如约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涉案合同款的主要原因不能归责于被告。(一)原告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设备和材料要求进行安装,在未完成核价前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无法适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项目的设备及服务。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原告提出本项目为工程项目,如果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器件清单提供器件并安装,该项目的总造价远高于该项目的预算总额,无法实施。因此,原告在涉案项目安装的电气设备及材料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约定的规格、数量要求,存在少安装及安装的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鉴于实际履行情况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约定不符,原合同的结算总价需要重新确定,因此采购合同剩余未付款项需待新的结算价格确定后才能支付。(二)由于原告不配合结算工作,涉案项目的最终结算数额仍无法确定。由于涉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进行项目的清点审核,然后按照清点审核的结果,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处理。2019年1月5日,被告委托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量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造价结算核算。2019年3月24日,中量公司提出涉案项目提供竣工图纸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核价不准确,要求被告提供符合行业规范的竣工图纸。由于原告无法提供符合行业规范的竣工图纸,被告遂于2019年4月25日委**图设计有限公司按照涉案项目完成实际情况测绘工程图纸,由于原告对测绘工作不配合,直至2019年10月才完成测绘图纸工作。中量公司根据测绘竣工图进行造价结算,但是由于原告拒绝在最终的测绘竣工图纸上**确认,导致中量公司至今无法出具正式结论报告,涉案项目的最终结算数额仍无法确定,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
二、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无依据,且违约金标准过高。(一)鉴于上述原因,涉案项目的最终结算数额因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原告不配合结算的原因导致无法确定,被告未能支付合同尾款不能归责于被告,故原告主张从2018年5月24日开始起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无须承担该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属于逾期付款的情形,但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的损失。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千分之三进行换算,则该违约金年利率高达109.5%,显然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原告的损失。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被告认为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若法院支付违约金,亦恳请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该违约金标准予以调低。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请款报告,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材料已送达予被告,且被告对此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2.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被告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且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发生在案涉项目终验之后;被告提交的测绘竣工图纸,未有原告的签字**,且原告对此有异议。综上,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佛人社函[2019]143号《关于同意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变更名称的批复》,同意该校由“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名称变更为“佛山市技师学院”。
2016年10月27日,被告发布《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公开招标公告》。2016年11月18日,原告提交《投标文件初审表》。2016年11月24日,中采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6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书》(采购编号NHZJ20160429G0336),项目名称为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鉴证单位为中采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低压配电柜一批、金额68万元,电缆一批、金额57万元,线槽一批、金额27万元,措施费6万元,人工费22万元),合同总额为180万元。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交货期为45个日历天,交货方式为安装就位,交货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付款方式:预付款:自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5%。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严格按照双方优化确认的图纸验收。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此后,原告开始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供货、安装等义务。
2017年3月27日,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施工单位验收报告》,由原告的相关验收小组人员在报告上签名确认。该报告的验收项目为:一、项目完成资料移交(图纸、产品合格证等)。二、按照项目工程图纸及功能进行验收(器材、通电、短路保护、漏电保护)。1.实训车间1楼A-C区电气线路安装;2.实训车间2楼A-B区电气线路安装;3.实训车间4、5楼C区电气线路安装。施工单位自检结论:根据图纸施工,设备功能性测试,符合使用要求。验收单位验收结论:符合技术要求,提交业主最终验收。
2017年4月27日,原告将案涉合同项下项目交由被告进行最终验收,后被告的验收小组组长在《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终验报告书》的“二、终验报验表”的审核意见处签名,确认该项目初步验收合格,设备运行正常,可以组织正式终验。
2017年5月19日,被告开始对案涉合同项下项目进行终验,验收内容为根据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项目合同验收条款进行相关项目的验收:1.项目完成资料的验收。项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器材合格证、初验报告表。2.根据项目图纸进行器件、功能、断电保护、漏电保护等进行验收。
2017年5月23日,被告的验收小组成员在《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终验报告书》的“三、实训车间ABC电气供电线路完善工程项目终验表”的“项目验收意见”一栏签名,确认项目验收意见为:项目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达到合同要求,同意通过终极验收。被告的验收小组组长在下方一栏签名确认“同意验收小组意见终验验收合格”,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亦在最下方一栏加盖公章并签名确认上述内容。
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8月14日收取案涉合同项下款项54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30%)、117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65%)。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9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5%)。
2020年2月10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称“请贵院抓紧安排9万元欠款,已经逾期超过2年多了,**”,被告的工作人员**回复“好的”。
2020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向被告催收案涉未付款项90000元。被告于2020年2月26日签收上述函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主张款项的结算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抗辩认为现场施工情况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且原告拒绝对竣工图纸进行确认,故无法结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案涉《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关于验收标准及结算条件等均应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其二,原、被告已于2017年5月23日在《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终验报告书》上签名,确认案涉项目终验合格,故应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该份报告书为准。其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5%”,而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付款117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65%),并在此后对案涉项目投入使用,被告的上述付款及使用行为再次表明其确认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其四,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案涉款项时,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五,被告认为原告应配合其在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所制作的图纸上签章确认,但根据被告庭审陈述可知,该图纸于2019年10月完成制作,在图纸制作时案涉项目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故被告委托第三方公司所制作的图纸不能准确反映验收当时的实际情况。综上,被告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故被告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即2018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90000元(合同总价的5%)。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5月24日起计付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方面,双方在《合同书》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高,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的损失等因素,本院确定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技师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0000元及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予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1.50元(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技师学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631.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