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2675号 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7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3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488974.85元为由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00元,由原告杭州港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