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907号之二 原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F12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37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3,7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诉讼费6,409元,由原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